长时间欠缴或长期拒缴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内公布欠费的业主房门号;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至少每半年要在小区内公示一次。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业委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对于长期欠费或者长期拒缴物业费的,业委会、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费的业主房门号。公示后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公布,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违反规约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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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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