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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划拨土地收益须交土地年租金

2010年11月19日 14:28 来源:新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我市出台《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办法》明确,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在处罚方面,《办法》规定,租金交纳义务人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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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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