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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未必夫妻共有?新《婚姻法解释》解读(2)

2010年11月26日 14:03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小三”分手费 给了还能讨回?

  典型案例:夏东和李静结婚4年,丈夫升任业务经理。不久,夏东在应酬的时候认识了陈玲,双方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事情败露后,丈夫乞求妻子原谅。妻子最后表示谅解,但是要求他们不再来往。随后,夏东向陈玲提出分手,陈玲要求他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夏东因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签了补偿协议,后来通过转账支付给陈玲30万元。

  那么,陈玲拿出补偿协议要求夏东支付剩余2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夏东能不能起诉索回30万元?如果夏东索回不成,李静可以起诉要求陈玲归还30万元么?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因此,无论是陈玲依协议起诉夏东,还是夏东要求陈玲返还30万元,他们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夏东支付的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李静同意或默许,那么,李静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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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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