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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未必夫妻共有?新《婚姻法解释》解读(3)

2010年11月26日 14:03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妻子堕胎 能当离婚理由?

  典型案例:何亮和吕婷结婚5年,但是吕婷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来,吕婷怀孕并决定堕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过了几天,吕婷自己到医院堕胎。何亮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女性决定中止妊娠,实际上是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

  正是基于保护妇女的生育自由,“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因此,何亮如果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赔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女方有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男方无权干涉,但可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

  专家说法

  保障物权并不会损害感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保障物权并不会损害感情,感情和财产未必是矛盾和对立的。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晰了财产的认定,但是,我认为,明晰财产也是维系感情的一个基础,人并非生活在纯爱情的真空中。感情必须要有所依附,双方仍然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对财产一种细化的认定,并不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这并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保持双方的财产独立性,反而可能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针对新的婚姻法解释,有一些人担心,这可能是保障主动离婚者的利益,会伤害弱者。其实,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只是对此前婚姻法解释的补充,并没有对立,而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已经对婚姻双方的弱者权益予以保障。比如明确指出,在财产分割方面,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财产要多给受害方。

  婚姻家庭是人与人全面合作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调整方法也迥异于一般民事关系,并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生本质改变。家庭关系的常态依靠伦理道德与内部规范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与破裂时,则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以规制婚姻家庭关系并维护弱者权益。记者 陈捷 汪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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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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