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拆迁条例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近10个月后终于又“顶”了上来。据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羊城晚报》)
看到这个消息,我并未感到宽心,甚至感到有些紧张。其理由是强拆权交法院只能是拆迁程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变非法强拆为合法强拆———“强拆”是不可动摇的。
学者姜明安就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
学者观点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看起来很有道理,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是无力的。法院,表面上看是个具有中立性的、公平公正的裁决单位。但事实上,法院的院长是由当地人大任命的。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本来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实际情况是在很多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也是有限的。我曾听到某地一把手在城市拆迁动员会上就讲,要强势推进城市改造,强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进程,对于拆迁“钉子户”,×××,你是常委、政法委书记,你可以动用政法力量。在这里,“政法力量”就包涵了它所分管的“公、检、法、司”,因此,在这样的语境下,指望法院中立,只能是画饼充饥。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在许多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公检法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尤其是司法独立很难操作。君不见,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而现在证实这是一起冤案。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无论是公益事业或者是商业运作的拆迁模式,法院一旦介入,程序合法了,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就更为弱势。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各类案件中,一旦法院执行庭在某地拉上警戒线,被执行人一旦有所反应,法警就可以发威,法院就可以用司法拘留。最后,强拆继续进行,被拆迁人意愿无处表达,公众的意志难以实现,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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