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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归一方物权明确 利弊众说纷纭

2010年11月30日 15:14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由于其中涉及婚前房产分割、婚后赠予房产归属及婚后房产处理权等诸多房产问题,社会各界反响热烈。日前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和部分市民。

  婚前买房归首付一方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王仲律师认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闪婚”现象、离婚率居高,使得婚姻关系中的房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直以来各地方法院涉及婚姻房产分割的案件,实际判决结果均存在较大出入,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此次《意见稿》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说法,实际上《意见稿》是以《物权法》为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以登记要件为准,这就使物权、债权更加明确化。《意见稿》一旦转为正式法律规定,对今后婚姻房产纠纷的判定有着具体指导意义。

  市民商先生认为,根据《意见稿》,夫妻离婚对“有产者”一方构不成威胁,“有产者”实际上有了对婚姻关系的单方处分权,而且是被法律所赋予的。婚前所购房产应该算是婚前个人财产,省得总有些好逸恶劳的人冲着别人的房产而结婚,《意见稿》可降低婚姻的功利性。但是《意见稿》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如对房产分割上的“一边倒”可能会增加离婚率。但法律不是万能,不能兼顾各方满意,总体方向正确就可以了。

  父母赠予房产视为单方财产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市民薜女士认为,现在年轻人生活压力大,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购买房产赠与子女,这样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现在年轻人离婚率高,很多老年人对买房赠与也存在很大的顾虑,根据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父母买的房子,赠与已婚子女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现离婚,自己的子女则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这样更为合情合理。

  从事房地产营销多年的赵先生表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由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子女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有远见的父母在购房前会考虑通过公证等方式将房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不过,有时候又会顾虑这样做是否会引起子女夫妻间的隔阂。现在《意见稿》出台,此类问题有望得到明确,对于购房出资方的保护不言而喻。

  私自处理房产配偶无发言权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据多年从事房产中介的一位业内人士介绍,长期以来,在二手房交易中,单方出售名下房产,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一旦另一方不同意出售,可提出要求撤销交易,这样的结果往往使买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只要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其权利就理应得到保护,这样的变化无疑对于购房者更加合理。

  不过,对此有的市民发表了不同意见,在小十字二手房交易中心准备卖房的江先生认为,当前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处理家庭重大财产须取得婚姻双方一致意见”的原则,因为房产作为家庭中的大宗财产,任何决定都可能会直接影响家庭经济及生活,尊重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从情理上来说更合乎人情,同时也能够减少夫妻双方矛盾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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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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