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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不是"我们的" 婚事掺和买房更复杂

2010年11月26日 11:1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法新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将婚前房产的婚后归属问题引入了大规模公众讨论的范围(图文无关)。  梁维春摄

  ■新闻背景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第8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意见稿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人们把上述条款简单地理解为:一方婚前买的房,婚后还是他(她)的,而不能自动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万一离婚,另一方无法与他(她)分割这套房。

  最高法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热烈议论,人们纷纷在网站、论坛上发表观点。因为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婚前房产的婚后归属,自然也可能对房地产造成一定影响。

  有人认为,夫妻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最高法的新解释,不再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对女性不够公平。有人认为,这个方案很公平。谁出资买房,房产就应归谁,最高法不但保护了购房者权益,还能有效避免“骗婚”等情况的出现。

  那么,最高法的新解释对楼市有什么影响呢?市民对此莫衷一是。业内有人认为,该解释有可能促使女性变得更加独立,未婚女性购房有可能增加,结婚多由男方负责买房的格局有可能改变,联名购房的未婚男女有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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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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