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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物管费难收的五大原因(2)

2010年11月30日 15:26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服务标准不明晰,缺乏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一直是物管行业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标准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没有衔接起来,提供哪些服务便容易成为泛泛而谈,起不到规范双方行为,明辨争议的效果,一旦产生争议,就很难协调。在合同形成过程中,业主的地位比较被动,意思表达不自由容易受到侵害,产生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引发了业主与企业的对立。目前的状况是业主对在合同中能明确的内容、标准也尽量规避。客观地说,提供服务是企业的义务,这些内容约定不明,短期内确实对企业比较有利,但从长期看,企业的服务水平没有提高,业主的不满情绪上升了,造成的矛盾纠纷增多,最终对行业发展不利。

  物业服务效能标准缺失。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其价格是多少,内容有哪些,基本上都有一个大致的框架,但是这些服务有什么效能,对物业环境的改善有多大效果,对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多少增益,基本上不会涉及。臧教授认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这些内容应当明确,它是业主与企业合作的基础,对于推动消费意识的增长,拉动行业向纵深发展,促进业主与企业的沟通融合将起到重要作用。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服务的好坏,不是其提供了哪些服务,达到了何种等级的服务标准,而是其服务的效能如何。例如物业的安全度提高了多少,达到了何种清洁程度,共享设施设备的损耗减少了多少。效能是衡量服务好坏的核心标准。

  四是收费机制的特殊性。

  物业服务消费同其他消费相比,很大的不同就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单一的主体,享受服务的是分散的业主主体。单独的业主不交费、少交费不会中断物业服务,“搭车消费”现象就十分严重。一方面,一些业主因种种原因拒绝交费,另一方面,企业为解决“收费难”问题,采取“不交费就不发钥匙”、断水断电等不当做法,产生了很多矛盾。“收费难”的问题有机制上的原因。

  当前的收费模式存在不足,从债权关系来看,企业和全体业主是合同双方,物业服务是向全体业主提供,全体业主也应当共同向企业履行交费义务,也就是说,物业服务费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债务。当前的收费办法并没有体现出这一基本特征,企业因为“收费难”问题必然遭受部分损失,这部分损失本是企业的应得权益,却被现行收费制度的合法化剥夺了,企业通过催缴、诉讼的方式追偿这部分权益,需要付出额外成本。

  五是低收入人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

  臧教授介绍,目前我市不少购房者还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他们或是因为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搬迁或回迁住进了楼房,改善了居住条件,但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物业费,使他们对物业收费产生抵触情绪,或是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尽管同意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一旦拿到了钥匙就拖着不愿交物业费。另外,大量农转非居民在丧失土地等生活来源后,很难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现代化的房屋,让他们感到了沉重的生活压力。这也是当前物业费收取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物管费难收的问题,臧教授认为,首先应立法进行规范,以约束服务和被服务双方的行为,其次应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业主物业服务消费的意识,使之逐步转变观念,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标准化指针体系及物业服务效力标准。相信,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加上业主意识的增强,物管费收取难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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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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