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接受住房家庭
要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
经适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之前两个办法试行时就已经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更进一步明确,经适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同时,考虑到经适房申请家庭万一发生离异需要分割房产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购得经适房不满5年,因离婚析产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适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适房性质不变。拟接受住房的家庭不符合经适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房产转移时间的核定:
1.购买商品房现楼及购买、出售二手房产,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的时间为准;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3.离婚析产的,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或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父母名下有两套住房
子女申请时要扣10分
征求意见稿还对以下几种情况制定了新的加扣分办法:
1.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2.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3.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一套自有产权住房,另有一套占有部分产权份额住房或两套都为部分产权份额住房的,扣5分。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视作两套住房。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3)市住房保障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经复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轮候家庭按评分高低和适配房源数量确定取得配房资格家庭,由电脑系统按家庭人口和应配单元户型进行自动配房;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指本市辖区以外)或死亡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在退出机制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记者 赖伟行)
参与互动(0) | 【编辑:林伟】 |
相关新闻: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