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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成交均价突然消失 厦门房价缘何“躲猫猫” (3)

2010年12月06日 08:4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是否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屏蔽均价信息,是否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因此受到损害?围绕网友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社会学及法学界专业人士。

  集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巨东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重点是规范性文件及政务信息。民事交易中的市场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公开,不能简单地列举在条例调整范畴之中。政府对房屋价格的信息披露与否是有选择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房屋交易价格,无需在传播上扩大化,这是政府政策水平的规范。此外,房屋交易价格信息,是市场调节的产物,未加以公开,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即买卖房屋者,并未侵犯其知情权。房屋交易信息的告知“对称”与否,取决于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或交易的主体。国土局是房屋买卖的形式要件审查与权属变更登记机关,不是交易中心。买卖交易价格有一些仍属房屋交易的商业秘密,私权行为的调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对价格信息对称性发布,政府出面发布有悖于市场经济体系。

  龙岩市海平面律师事务所主任丘建东则指出,应该把每日均价的公布定性为政府发布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企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某一套房屋的成交价格属于市场主体双方的交易,是私权行为,可以不向公众公开,但一个楼盘每天成交的多套住房产生的均价,则是一个明确的结果,只有房产交易部门才有途径获得。均价之于楼市,就像股指之于股市,是购房者所需要的,舆论监督需要它,市场研究需要它,政府调控也需要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价是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的信息,如果制作了却不公开,必须有合理的解释。至于只公开月成交均价,不公开日成交均价,更不符合逻辑。既然最终数据可以公布,基础数据为何不能公布呢?这就好像“一个人已经露出了大腿,却不敢露出胳膊。”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章毅则认为,由于我国在政府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信息公布方面微小的变化很难界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应该呼吁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 (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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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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