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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680万房未到 妻名下房产夫出面卖不算数(2)

2010年12月07日 08:4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认为杜某签涉案合同是表见代理行为,遂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并不属于善意且有理由相信杜某有代理权的情形,李某与杜某的签约不符合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李某提出杜某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赵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予以了追认,且涉案房产已于2009年4月23日转移登记给了他人,足可以认定赵某拒绝追认涉案合同。杜某未经赵某授权,其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赵某对杜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也不予以追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涉诉房产属赵某与杜某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合同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杜某签订涉案合同拟将涉案房产出卖给李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而李某轻率相信杜某有代理权签订涉案合同,存在过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杜某签订涉案合同处分涉诉房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官手记

  买房需严格审查卖房人

  本案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问题。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关于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判断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制度,赋予了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具体到本案,涉诉房产在交易当时是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故对于购房人李某而言,其应严格审查卖房人杜某是否有权卖房,但李某只凭杜某是赵某丈夫的身份,在杜某未出示赵某同意卖房凭据的情形下,轻信杜某有权全权处分涉诉房产而与杜某发生房屋买卖交易,李某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符合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要求的“善意且无过失”的要件,李某要求赵某按房屋买卖合同承担不卖房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当然无法得到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并不鲜见,均是交易一方在对方未持任何授权证明的情形下,只基于对方与房屋产权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就判断对方有权交易,其后因产权人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而发生纠纷。为此,特别提醒大家,在买卖房屋时,特别是作为买房人,一定要严格审查卖房人的身份资格,最简单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的方法是只与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交易,在与不动产登记簿上未有登记的产权人交易时,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当要求其出示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而不能轻信任何承诺。(刘粤芳)(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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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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