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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意见稿:寻找婚变后的房产归属之道(3)

2010年12月07日 09: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这里,可以根据条款中规定的“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比例”两个因素,列出“合理补偿”的计算方法: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例如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首付10万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40万元;若干年后该房屋升值到150万,房产增值率为150÷50=300%,则离婚时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 的 “ 合 理 补 偿 ” 数 额 大 约 为4 0×300%×50%=60(万元)。

  看了以上的例子,人们可能会觉得:这么分似乎也和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没有什么分别,不也一样考虑了房屋现价值吗?实则不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至少在以下三方面情形中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离婚后是否能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的房屋且都不能另行解决住房的,法院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判定此房屋仍由两人共同居住;而如果该房屋仅为夫妻一方所有,那么即使另一方不能另行解决住房,法院也不能判决两人继续共同居住,所以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很有可能“无家可归”。

  第二,竞买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竞价取得,即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给另一方相应补偿;但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另一方即使开出“天价”,也难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房子跌价怎么办?虽然《意见稿》中为房屋升值时价值分割做了充分考虑,但如果离婚时房产价值低于原始价格,是继续按房屋市价补偿,还是按共同还贷数额返还,又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虽然我国通过补充立法来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加以细化,且看似增加了“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但我们不能本末倒置,要明白法律对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发点是优化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应以感情为前提,而非以财产分配为着眼点。夫妻间唯有互相信任、互相尊重,才能营造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康婷婷 郝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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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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