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逐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的方法将低收入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以外。
房地产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
同时,应下放税权,将房地产税作为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加以精心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政府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并在全国统一税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
房地产税涉及大量城乡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价值评估和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当逐步推进。可以考虑先从大城市起步,取得经验以后在中小城市推广。也可以考虑选择同时一些大、中、小城市分别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同类城市推广。
还要加强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并积极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如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力量。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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