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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卖还是借?一套房子引起姐弟反目

2010年12月14日 09:26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涪陵区粮食局建设路78号居民陈相:我来自涪陵乡下,2005年,堂姐将单位的房改房以6000元钱卖给了我,但没过户。现在,开发拆迁要领21万补偿款,但房产证的名字是堂姐的,要她签字才能领钱。不料,堂姐现在却改口称,房子没卖给我,只是让我居住。

  我有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有房产证和上交单位房款的收据,难道这还不能说明问题?

  堂姐辩述 根本没卖房

  只是提供给他住

  陈相找到堂姐,希望她帮忙签字领钱,堂姐不干,说补偿几万块钱给他,要将房子拿回去,两人不欢而散。

  “典型的现代版《农夫与蛇》。”陈相堂姐陈虹告诉记者,房子是她单位的福利房,没卖给堂弟。想到陈相来城里打工不容易,才提供给他住,几年来,从没收过房租。没想到,陈相竟忘恩负义。

  至于那份房屋买卖合同,陈虹解释,原打算卖给陈相,因过不了户,就没卖给他。没想到,陈相没撕毁合同,居然到处宣扬他买了这房子。陈虹说,合同只是个卖房程序,只有房产过户才算真正卖了房子。陈相手里没她出具的收款收据,也没过户,怎么能算买了房呢?她称,10天前,她去房产局将房产证挂失了。

  记者调查 6000元买套房

  5年变成21万

  陈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是陈虹,买方陈相,其内容是:卖方将涪陵区粮食局建设路70号一套建筑面积51.52的套房卖给买方,价格6000元,2007年12月24日前支付并交房,以交款收据为准。并约定:双方如违约,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最后,手写签注:“因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特签订书面合同。”

  陈相说,陈虹是粮食储备库职工,这套房子是单位提供给她的房改房。堂姐先出租给朋友,因有人死在该房,堂姐认为不吉利,2005年,分钱不赚卖给了他,并约定:房产证办下来后就去过户。

  陈相说,现在,粮食储备库的房改房要拆迁,他花6000元买来的房子,5年时间变成了21万元拆迁补偿款,他很感激堂姐,打算拿出3万元感谢她。

  相关部门 房子没过户

  领钱须卖方签字

  过了本月20日,房子就要拆迁了,陈相很着急,带着房产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找到负责开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他,房产证没过户,只凭买卖合同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要卖方亲自到场签字才行。

  陈相说,2007年12月25日,他和堂姐去区房管局产权过户,工作人员称,粮食储备库房改房要拆迁,不能过户。因过不了户,他才与堂姐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还特别注明了这个情况。陈相称,交齐房款后,堂姐把向单位缴纳的房款收据和房产证交给了他,没想到,现在领钱还要去麻烦堂姐。

  对此,涪陵区房管局审批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这种情况要重新签订合同,房产过户后,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

  房屋买卖必须第三方在场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黄淑德律师称,只要陈相手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只要陈相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手里的收据是他出钱缴纳的,他才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陈虹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

  黄律师建议,房屋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因故不能办理,也必须有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产登记中心或当时在场的人等第三方证实买卖行为,以免不必要的麻烦。(记者 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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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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