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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要求注明建筑节能信息

2010年12月14日 10:05 来源:楚天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省住建厅昨日发出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节能信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外墙采用的保温隔热体系,外窗类型,屋面保温材料,房屋设计标准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外立面具有一定厚度,装修时请谨慎选用墙面固定件;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装修时请注意不要破坏保温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注意不要破坏屋面防水保温层。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外墙保温体系保修期为5年。(记者 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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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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