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制止投机倒卖、炒卖土地等行为,今后土地转让将被限定转让条件。这是记者昨日从《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上了解到的。据了解,该《办法》待听证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转让土地将限定条件
《办法》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以上建(构)筑、其他附着物未建成的,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资开发的前提下,首次转让开发建设投资额应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闲置土地不得转让
《办法》中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产权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2/3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范围等政府明确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的;已构成土地闲置未进行处置的;未缴清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为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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