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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竟有两个买主 两购房协议都有效

2010年12月20日 09:52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涪陵区财政局集资建房,一职工和妻子离婚后将分房指标赠与前妻,前提是指标不能卖。但前妻还是把指标卖了,前夫得知后撤销赠与。就在买房人状告卖主时,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声称自己也买了该套房的指标。

  原来,前夫在撤销赠与后,转而把指标卖给其他人。如今两个买房人都把卖主告了。

  前夫赠房给前妻 附加条件不能卖

  卢先生和张女士在女儿13岁时就协议离婚了,女儿由张女士抚养。2002年初,卢先生所在单位涪陵区财政局搞集资建房,卢先生缴纳1万元集资建房保证金。考虑到女儿尚小,为给女儿一个生活保障,卢先生决定把房屋给张女士母女二人。

  2005年10月1日,卢先生将该集资房附条件地赠与张女士,同时双方承诺该房屋产权无条件归女儿小卢所有。用卢先生、张女士的话说,这个赠与的实质,就是将该集资房让给女儿小卢所有,而由张女士代为缴纳后续房款。

  2006年12月,在涪陵区工作的廖先生想买张女士名下集资建房指标,经过协商,廖先生和张女士签订集资建房名额转让协议,廖先生支付2.5万元的指标转让费给张女士,但张女士没告知廖先生自己与前夫签订了“该套集资建房不能卖”的承诺。之后,廖先生支付张女士部分转让费及集资建房款2.15万元。

  2007年11月初,卢先生得知张女士擅自转让集资房指标给廖先生后,认为前妻违反之前约定,不同意该房指标转让。

  买房人状告卖主 半路杀出新买主

  2008年8月,卢先生及其女儿将廖先生及张女士一并告到涪陵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女士与廖先生签订的集资房名额转让协议无效。经一审、二审及市高院再审裁定,均认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今年4月,卢先生不幸去世。廖先生看着集资房封顶,原以为会顺利接房,但涪陵区财政局只按照职工集资建房的规定,让卢先生的女儿小卢去选房。今年8月,廖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其女儿告到涪陵区法院。

  11月初,就在廖先生和张女士及其女儿打官司时,又冒出一个自称买了这套房的陈先生。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早在2007年11月,卢先生得知前妻要把房屋指标卖掉时,便决定自己做主把指标卖给别人。卢先生当时的想法是,与其让张女士把房卖了,还不如自己卖。2007年11月16日,卢先生和张女士作为转让方,与购房人陈先生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房转让协议》。签约后,陈先生陆续支付10.05万元的转让费及建房款。为避免再生枝节,卢先生还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经调解,双方在2009年5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撤销卢先生对张女士就该集资房的赠与。

  两个买房人都要房 卖主只能违约赔钱

  今年11月30日,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买房人廖先生、陈先生均表示想要房。

  张女士当庭承认,当年在将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廖先生时,有意隐瞒了不能卖的承诺。之所以当年会卖房,是因为没有能力支付剩下的建房款。她表示,自己也认为与廖先生的协议有效,但现实情况下已不能履行了,只能按照当年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张女士同时表示,陈先生已依照转让协议把钱全部交清,房款也已全部缴完,自己肯定会和女儿履行当初和陈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表示,张女士与廖先生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卢先生赠与张女士房屋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陈先生和卢先生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根据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应该履行第一个协议,第二个协议的当事人陈先生可以向卖主主张违约责任。如果陈先生和卢先生签订的协议已实际履行了,那就要保护已履行合同当事方的利益,没有履行的,则要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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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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