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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明年按造价交 不会增加买房人负担

2007年12月29日 19:15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以前,购房者一般是按购房款的2%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即俗称的大修基金)的,明年2月1日起,将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缴交。这是昨天建设部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本市建安成本造价推算,购房者的负担并没有增加。

  算账购房成本不会增加

  虽然目前本市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并没有官方公布的数据,但记者从开发商处了解到,本市目前高层塔楼、板楼的建安造价大约是2000元左右,无电梯的多层板楼成本约在1200元左右。以四环外一处100平方米的高层塔楼为例,目前该地带的房价约为每平方米13000元,按老的交纳办法,大修基金为2.6万元;按照新的办法计算建安成本为20万元,大修基金只需交纳1万至1.6万元,如果是多层无电梯板楼,大修基金更是低至6000元至9600元。据了解,这种交纳方式可以改变过去不管商品房档次如何均按统一比例交纳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交存成本适时调整并公布

  新《办法》规定,每平方米交存的数额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使用四种费用不得列支

  新《办法》特别强调,4种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管理违规挪用可能负刑责

  该办法明确,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记者李海霞)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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