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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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邻居采光权 开发商被判赔二十余万
2007年09月27日 15:11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福建省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鼓楼区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中一幢高层楼房建成后挡住了一路之隔的陈某等6家住户的光线。陈某等6家住户以采光权受侵害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侵犯了邻居采光权,赔偿邻居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据陈某等6家住户讲,他们当年买楼的时候,就是看中该小区的绿化好、阳光充足,并特地挑了有三个朝阳房间的住房。但自从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家里就没有一点日照,阳光几乎完全被遮挡,24小时都要开灯,每月电费开销陡增,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也受到影响。对原告来说,需要的是阳光,而不是赔偿。被告虽然取得了主管部门审批,但是不等于侵权行为不存在。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公司在建房前已办妥了审批手续,既然获得了行政部门的审批,就不存在过错,要求拆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被告所建的房屋虽然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但该建筑物对原告采光确实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原告冬至日采光满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小时要求,房地产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考虑到该影响将永久存在,被告对6名原告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6名原告房屋贬值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专家释法

  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明确居民享有采光权。但在物权法生效前,当市民采光权受到侵犯时,法院一般是根据民法通则及建设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判决,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物权法明确了居民享有采光权,为公民维护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郭宏鹏)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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