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买出怪事:楼没“过期”房“过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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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买出怪事:楼没“过期”房“过期”
2009年08月07日 13: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半年前秦先生通过拍卖买了一套房,两个月前办过户时被告知要补交7.98万元的地价,因为房产使用权期限竟然只有20年,并在2005年已到期!查档后竟然还发现该套房使用年限比其所在楼短了30年,而本着《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的规定,秦先生坚决认为自己不用补地价。

  房产使用权4年前已过期

  2008 年12月30日房地产专场拍卖会上的一声锤响,秦先生以45.8万元的总价竞得了南山某楼盘14栋201号房(建筑面积107平方米),随后分别去法院和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时被告知该房产使用年限已过期需要补交地价。据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公室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完善用地当地手续复函》,该房产使用年限为20年,从1985年6月4日到2005年6月4日产权状态为有效,现需付清地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工作人员算了以后说要补交7.89万元地价,我当时一下懵了,那么一大笔费用!”秦先生说道。他查到了此套房的原始《房产转让合同》,签约时间是1990年 12月16日,第四条为“房地产使用年限到2005年6月3日止。建筑面积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地产使用年限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核发的房地产证所注的为准”。

  该房使用期比所在楼短30年

  随后,秦先生又查了该套房产的分栋产权登记和分户产权登记,根据深圳国土房管局的查档资料,此套房的使用年限注明是20年,而所在的14栋的使用年限却注明是“50年,从1985年6月4日至2035年6月3日”。 “为什么单套房产的使用年限反而比整栋楼的使用年限短?这么看是这栋楼没过期而我这套房子却过期了?”秦先生称怎么也想不通,一是认为这套房产没有过期,二是认为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有“自动续期”规定,据此不用补地价。

  “《物权法》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没有说明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所以深圳现在适用的还是2004年颁发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据此是要补地价的。”深圳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道。至于为什么分栋产权和分户产权年限不一,他回复记者称估计秦先生房产所在地块是行政划拨用地,使用年限是20年,后来有部分房产补交了地价将使用年限延长到了50年,但有的房产却因为没有转让或者经历查封而无人理会续期之事。

  是否补地价律师有异议

  记者查到《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且不谈《物权法》已明文规定了自动续期《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也是适用于行政划拨地,而且既然分栋产权登记已经显示是50年,那么说明开发商已经缴纳了50年的土地出让金,即使小业主购房合同上签订的是使用年限20年,产权登记部门也应该按50年算,否则再按照20年算要求小业主补交地价就属于重复收费。”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说道。但是,因为该房产所涉地块出让年限已久,没查到当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暂且无法确定该地块是行政划拨还是协议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纳5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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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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