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知深圳房地产开发历史的英联国际不动产首席经济学家郭建波也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都是“房随地走”,即房产使用年限和所在地块使用年限是一样的,不可能一栋楼的使用年限是50年,而其中单套房产的使用年限却只有20年,秦先生的这种情况可能是产权登记没有随土地使用权的续期而及时更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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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争议被重提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该早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明文规定,但对于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等问题至今还没有细化规定。无论是立法者、相关政府部门或者业主,似乎并不急于给出或找到答案,毕竟多数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都是50年或70年“续期”还是几十年后的事。
但是,秦先生这样遇到20年产权过期的案例,将这一自《物权法》颁布后就沉寂了的问题又拉到了公众面前。就此,记者采访的多名法律人士之间颇有争议。
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认为“自动续期”的规定就是指“无偿续期”,他在近期一博文中写到:“什么叫自动续期?就是到期后,无需权利人申请,相关权利可以根据已有机制顺延。有偿续期需要使用人依法定程序申请并缴费,与自动续期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在民法领域有附条件民事行为之说,《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没有附带任何条件,显然就是无偿续期。”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静则认为,根据“在没有上位法与先前法规产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依然适用先前法规”的通则,既然《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续期要有偿还是无偿,而深圳市在2004年已有《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作出到期房地产需补交地价的规定,那么就该沿用该规定,实施有偿续期。
“这一块还是一个法律空白。”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说道。她称虽然至今没遇到宅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纠纷,但了解到深圳有很多早期协议出让的地块,估计不用多久就会有很多续期纠纷出来。
“在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以前,土地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很多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只有30年,甚至20年,这样的地块这几年就会面临使用权续期的问题。”郭建波说。(记者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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