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修金拟不再按房价收(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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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维修金拟不再按房价收(2)
2009年08月27日 13:28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管理 未交首期款不能收房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代管,市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有业主大会的物业,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资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该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的监督。

  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资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已售公有住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包含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使用 不得支付人为损坏修复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等,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

  (晨报记者 赵阳)  

【编辑: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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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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