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试点参建保障房 七部委:禁用于商品房开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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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试点参建保障房 七部委:禁用于商品房开发(2)
2009年10月17日 10:1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解读】1

  不影响公积金房贷和提取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规定:《实施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解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规定贷款“五成”限额,可用来控制公积金在流动性上的风险,保证不影响个人贷款使用。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2

  资金专项全程封闭管理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一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四是要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最后则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解读:刘洪玉分析称,目前《实施意见》中设计了保证资金安全的5项措施,而且将城市政府作为偿还贷款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确能保资金安全。

  【解读】3

  非试点城市禁发放贷款

  哪些城市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保障房试点?

  规定:《实施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解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试点城市,首先要在绝对满足消费者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动用公积金的一部分资金。所以,选择试点城市要综合考虑公积金运转情况,比如公积金存量比较大,收益较多的地方。

  【解读】4

  方案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

  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如何确保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实施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工程项目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标准和规范。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分析称,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以其决策和使用过程除了按照相关法规接受政府机构监督管理之外,确实有必要给缴存职工以参与决策的机会,给社会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并接受群众监督。

  刘洪玉表示,有了信息透明的机制,加上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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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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