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刘一林在二审法庭调查时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以他的名义支付的。案外人何淑珍是他的母亲。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的,登记在上诉人的名下,购房款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支付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主张该房屋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内容为“房产”,第二项内容为“其他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的内容记载在《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内容“其他财产”的范畴中,该“财产”当然不包括房产。
二人离婚时,上诉人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离婚后发现该房屋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不配合评估公司现场勘察,导致评估公司参照邻近物业的市场价及该房屋的现状等综合因素,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判令其补偿被上诉人2/3房价款,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同时驳回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案件无关,法院不作审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产权证书
是房产权归属权威证明
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宁生认为,本案焦点是涉诉的房产是不是共同财产。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适用登记制度,认定房地产的产权归属,最权威的证明就是房地产的产权证书。
刘律师认为,位于布吉的涉案房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款也是以被告的名义支付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被告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供的《承诺书》的效力,不足以抵抗产权证书的效力。因此被告主张该房屋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被告与原告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没有进行处理,被告也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在离婚后发现该房屋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在与原告离婚时隐瞒该房屋的情况,在诉讼期间又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屋产权转移到其母亲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该房屋,被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房屋产权在转移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该房屋评估价值的2/3比例对原告进行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于瀛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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