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起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该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强制搬迁可追究刑责。
截至今天上午11时,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关于该条消息的相关评论均达到上百条,网友主要关注条例中关于补偿以及向社会公告公示等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亮点
补偿协议应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亮点
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亮点
征收范围公告后不得改扩建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亮点
强制搬迁可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要点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七种“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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