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 补偿最受关注(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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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分析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 补偿最受关注(2)
2010年01月29日 16:14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专家解读新变化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新旧规定对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家解读

  不满补偿 可让政府举证证明征收合法

  行政法专家、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颖告诉记者:“新的征收、补偿主体都是国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拆迁不满可以直接将地方政府告上法庭,而这样的话采用‘取证倒置’,政府必须拿出自己的作为合法行政的证据;旧的条例中定位成民事法律关系,这样你只能起诉拆迁者,而取证工作要被拆迁者完成。”

  明确赔偿数额

  新旧规定对比

  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专家解读

  现在改为市场定价

  朱律师认为:“以前是政府给的价格,被拆迁者只能被动接受。而现在是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网友意见摘录

  强烈建议取消拆迁公司,原因是拆迁公司吞没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蒙骗委托方,从中牟利!—— 网友云博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什么好商量的,以公共利益这种方式留下后门,这是取乱之道。

  —— 网友人微言轻

  要从房地产商参与项目资金的投入与收益上建立严格的审查与公告制度,杜绝商业开发假借公益之名!要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其严肃性,一旦违反即是违法!—— 网友上帝之心

  民众连夜偷盖的简易房,是处理难点。我认为也该赔偿,民众必须拿差价。——网友小兽

  意见征集

  2月12日前可写信提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

  新闻背景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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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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