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
造假鉴定机构丧失公信力
早先,鉴定机构多为行业自己设置的,为本行业服务。比如说,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是公检法设置的,完全依附于公检法。改革开放后,鉴定机构社会化,不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行业。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决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至于其他鉴定,并没有特别规定。
因此,这些鉴定机构的设置,有的是根据某个部门的管理规定入册的,还有的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
由于这些鉴定机构人员素质差,鉴定水平低,造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还有的鉴定机构,为了收取鉴定费,竟然出具假鉴定结论。
读者孙霞告诉记者,2009年春节期间,她和家人在吉林白山市旅游期间,在一家参茸店花230元购买了一盒“野山参”,该盒“野山参”有鉴定证书,而且还有编号,上网可以查到。
2009年10月,媒体对吉林人参鉴定部门将“园参”鉴定为“野山参”的情况给予了曝光,她马上带着自己买的“野山参”到了北京一家中药店,参茸专家一看,马上指出这根本不是“野山参”,是人工种植的“园参”。
【延伸采访】
鉴定制度存在不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鉴定机构已经社会化,但是,鉴定机构还具有公益属性。这一点,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
即使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也只是加强了准入的管理,而对其公益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要求。
留美法学博士宋柳欣指出,司法鉴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而鉴定机构本身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于营利这一目的也是无法回避的。他认为,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看,简单的公益性定位难度很大,这就需要政府投资建立公益性司法鉴定机构,以此带动司法鉴定领域向公益性方向发展。
同时,他还建议对所有的鉴定机构都纳入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另外,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保证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坚决拒之门外;对于错误鉴定、枉法鉴定、造假鉴定机构予以清除。(秦胜利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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