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也难以介入
关于这一事件的法律操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理事张庆伟博士认为,官司可以打,但即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具体又该如何操作还是个问题。大修基金的监管主体十分不明确,法律本身就存在空档。要是有那么一两户业主坚决不缴,法院也绝不可能做出没收其房产的强制判决。
其实,早在2005年,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就开始起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该局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张庆伟便是与会人士之一。探讨的重点就是针对大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比如,收取的大修基金由房产管理部门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为业主专户存储,须每年公开一次缴存和使用情况,并为业主查询提供服务,接受业主的监督等。
但至今,这项管理办法仍旧杳无音讯。
只是在2006年11月和2007年8月,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先后颁布了大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江北区成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该区房管局下属机构,负责大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渝北区则成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张庆伟告诉记者,由行政部门介入管理会引发很多矛盾。前不久出台的《物权法》有规定,大修基金是业主的财产,得到业主的授权才能代为管理。所以,如果没有业主授权,政府轻率介入管理不仅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官民冲突,而且有非法之虞。
他建议,大修基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应单独剥离出来,交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进行监管,且有待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据介绍,在国外,大修基金从征收、使用到监管都有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程序。在一些发达国家,大修基金是由施工企业按建筑物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缴的。在香港和新加坡,不缴纳大修基金房屋就不可进入市场交易,直到业主补交了这笔费用。
在美国,大修基金的管理完全为市场化运作。业主缴纳的大修基金都是由专门的基金公司来负责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管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后者再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在资金的闲置期,则能借支给各大银行,以收取利息。
“在中国,我相信,两三年以后肯定也会有专业的机构来充当大修基金的监管主体。”张庆伟说。(代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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