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新标准,今年购房的市民,物业维修基金需要多缴费,最高可达105元/平方米。而如果在去年8月之前买房,则可以按照原来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假如已经被多收,市民可以于今年3月前申请退款。
新物业维修基金要多出好多
日前,有读者王小姐向本报反映,其在去年11月购买的住房被告知要缴纳105元/平方米的物业维修基金,可是王小姐查阅发现,按照规定,原来只需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为什么一下子要多出这么多”?王小姐非常不解。
记者了解到:住房维修基金也被称为“房屋养老金”,是为商品房日后维修和养护专门设立的基金。2008年1月1日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当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1998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2008年办法”和“1998年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1998年办法”规定广州市按照购房款的2%收取住房维修基金。缴交方式是:首期费用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缴交。交首期金额不足购房款2%的,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缴纳。而“2008年办法”则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同时,2008年8月1日广州住宅维修基金相对应的地方细则出台,规定广州市住房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因此,高层(有电梯)和多层(无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分别为105和77元/平方米。
界定时间为“去年8月”
据了解,该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有异议,因此房管局重新发文对费用收取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但如果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大确权商品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另外,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购房者可在2009年3月1日-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记者 詹青)
【关于我们】-【 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