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大有可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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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大有可为

2010年07月08日 08:5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成立以来取得了迅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人民币债券余额17.52万亿元,美元债券余额67亿元,发行了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其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已有定向债券发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非金融企业融资方式需求变化,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已逐渐提上日程。

  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我国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债券市场

  私募债券是相对于公募债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公募债券是发行人用公开形式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是发行人以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通过自身途径获取发行人相关信息,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相对简单、审批时间相对缩短。与公募债券相比,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还有利于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还将满足一部分非金融企业对于减少发行环节、保守企业信息秘密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吸引更多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这将对我国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债券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促进我国形成私募专项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两个关于债券私募相关规定的规章条款,一是中国证监会2004年修改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及成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二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金融债券。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发行存在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为债券私募发行打开了制度空间,但是对于债券私募的具体制度设计的规范却一直缺位,我国尚无一套法律规章制度对债券私募做出具体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必将研究探索债券私募发行的管理办法、可行方式,并在实践中检验各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从个体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研究债券私募发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起到借鉴意义,促进我国私募法律制度建设。

  (三)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融资平台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民间资本日渐丰厚,由于缺少资金运作途径,前几年,我国部分东南沿海城市出现了地下钱庄,这些民间资本游离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仅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因其缺少法律的保障给投融资双方带来较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规范民间投融资,我国已出台相关条例允许民间资本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民间资本可通过民间借贷公司实现资金融通,但这只是民间资本融通的一种方式,且投资方限定于民间借贷公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的出现不仅为民间资本投融资提供新的途径,扩大了民间投融资主体范围,并且可成为我国吸纳社会富余资金、收编民间金融的新方式,并且由于银行间市场具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结算系统,从监管角度来讲,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券将更有利于我国对民间资本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也有利于我国货币政策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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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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