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存款盗取事件屡发 呼唤责任分担机制 (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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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存款盗取事件屡发 呼唤责任分担机制 (3)

2010年08月15日 12:2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李武平认为,银行内部对储户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权方可查看,对于银行卡存款被盗后无法认定双方过错的案件,银行应先行赔付,然后再走诉讼程序。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或储户与他人勾结在一起共同进行诈骗,损失就得由犯罪人或其单位负责。

  银行卡存款被盗后,责任方过错认定对于案件侦破尤为重要,但在认定程序上却困难重重,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分担问题,历来都存在一定争议。同样是“银行卡没离身被盗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银行卡其实就是有价证券,银行卡彰显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既然银行卡体现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有关银行卡使用纠纷就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认为,储户只要证明卡上的钱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相反,银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过错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使用伪造卡,即使卡号和密码都正确,银行也要对此负责。因为,银行卡(附带密码)是一种权利凭证,必须出具真实的权利凭证,即原始的银行卡,持有人才可以请求银行付款,否则,银行的付款就是违约行为,其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反过来说,只要银行是凭着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承担。

  李显冬表示,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

  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有比储户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义务;二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风险性,储户一般承担不了这样的举证责任;三是相对于储户,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实行过错推定,加重其举证责任是公平的。(记者 王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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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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