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三、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项列明的有关材料;
(二)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如有);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本国(地区)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具体方式为: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二)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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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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