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外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外债统计监测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资金汇出入等情况的报表。
七、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八、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九、受托为境外机构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做好对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行为的一线监测工作,将有关情况按季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做好对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等行为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分别制订相关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实施。
十三、境外机构依照本通知办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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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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