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方案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的方案,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具体建议。
但在国际上,各方对资本监管的具体建议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本扣除项目。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对不同国家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且不同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欧美国家银行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新兴市场。为此,欧美国家希望放松资本扣除规定,但新兴市场国家坚持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资本扣除。
二是杠杆率计算和监管。按照2009年底杠杆率计算方法,西方国家银行的杠杆率很低;而新兴市场的银行由于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杠杆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发达经济体的监管当局以及国际化大银行希望采用宽松的杠杆率计算方法;但新兴市场的监管当局认为,必须按照严格标准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
三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部分监管当局认为,目前确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时尚早,过高的监管要求将面临国内立法方面的障碍,并阻碍经济复苏的进程。国际金融学会(IIF)最近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标准将对美、欧、日三大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目的在于向巴塞尔委员会施加压力。
而巴塞尔委员会的研究认为,总体而言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并且从长期来看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宏观经济的正面影响将远远大于负面效应,驳斥了IIF的观点。
为弥补各方观点的差异,并按时向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提交资本监管改革的整体方案,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积极寻求折衷建议。
7月26日的GHOS会议就资本扣除和杠杆率监管达成新的妥协方案(德国仍持保留态度):
一是在维持审慎资本定义的同时,降低严格资本扣除对部分经济体银行普通股水平的负面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允许在普通股中有限认可“对金融机构的重大少数资本投资、按揭服务权利和递延税收资产”,但三项之和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5%;同时允许各国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其他无形资产等。
二是在杠杆率计算方面,适当降低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有条件地允许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而不是美国会计准则)对衍生品实行净额结算;2018年前不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本次会议未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共识,这些话题要留待9月份GHOS会议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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