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内部持股超标 面临“廉价”收回(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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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内部持股超标 面临“廉价”收回(2)

2010年09月14日 09:0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发现,97号文专门就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进行了规范,而这一点曾被业内视为城商行上市搁浅的最大障碍。

  首先,在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方面,97号文明确规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标准,97号文强调,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2007年7月和9月,宁波银行和北京银行分别挂牌上市后,银监会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内部职工股的股权变更审批也悄然暂停。随后,11月7日,银监会发文指示各分局密切关注辖区内城商行、城信社股权变更情况,要求在相关指导意见下发前,各行、社股份公司不得新募集内部职工股,同时暂停涉及内部职工股权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

  其次,在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方面,97号文规定,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

  具体限售规定为,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要在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上述城商行高管向记者表示,上述两点就直接控制了城商行高管上市后“造富效应”的显现,由于上述规定,高管套现受到重重限制,要完全套现至少需要5年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高管套现风险。

  部分职工股或被“廉价”回收

  记者发现,对于此前坊间盛传的“城商行上市,其股东人数200人的红线或被突破”的消息,97号文中并未提及,只是在文中强调“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这也就意味着,上市前城商行的股东人数仍然不能超过200人。

  某城商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北京、南京、宁波银行上市,3家银行股东数均超过200人,不符合当时新《公司法》的规定,但三家银行最后均通过监管部门的“特批”顺利过关,这也一度引发业内对于城商行上市要破200人股东的“误解”。

  97号文规定,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对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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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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