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行业大亏损” 专家称设计有“硬伤”(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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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行业大亏损” 专家称设计有“硬伤”(3)

2010年10月08日 17:16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设计硬伤

  对于如何解困交强险,专家建议应该把人身保障放在第一位,承保范围应剔除对财产的保障。

  交强险实施之前,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及时赔偿,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交强险由此而生。

  “但是,我们交强险制度中有个硬伤,就是把财产也涵盖到了保障范围中。”郝演苏说。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出现伤害的几率较低,但车辆出险率很高,交强险把财产的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导致赔付率偏高,也致使交强险保费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交强险为财产损失提供的赔偿限额仅有2000元,仅够对汽车进行一些小修补。这样就出现了保费高出险率高但保障低的局面,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两个市场主体都难以满意。

  郝演苏认为,如果剔除对财产的保障,交强险赔偿率就会大幅降低,保费也随之降低,交强险能够真正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

  但针对郝演苏的建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道出了苦衷。

  “这只能说是时代观念的残余吧!我们过去经常听到一句话‘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这就把财产和生命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他说,在制定交强险规则时,就是否把财产纳入承保范围,监管层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还是保了进来,但是正是这个“硬伤”导致交强险赔付率居高不下。

  在采访中,一位财险公司的高管对本刊记者表示,在现有的制度中,保险公司的权利责任不对等,保险公司负载了过量的责任,加剧了经营风险。譬如,酒后驾车在商业三者险中属于免责的范围,但是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金额内先赔付受害人,然后再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这本意是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但是由于中国代位追偿权欠缺,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交强险费率是解决交强险长期亏损的必要内容。太平洋财险的一位车险专家表示,实行区域差异化费率将是交强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根据目前交强险的经营情况,各地的赔付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发达东部沿海地区的赔付比较高,西部相对较低。对此,上述专家称,可以在现有保费的基础上,在赔付高的地区适当提高交强险费率,在不同的地区实施不同费率标准。记者 宋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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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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