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张罚单
辽宁局严惩销售误导
辽宁保监局开出的39张罚单中,有6张是关于误导销售的处罚。辽保监罚〔2010〕5号文件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下称国寿葫芦岛分公司)所属国寿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于2008年 3月国寿葫芦岛分公司与葫芦岛市邮政储蓄银行签署协议,约定"一年期,年收益5%"代理销售鸿丰两全保险,承保1606件,收取保费 4598万元。2009年3月,上述业务退保 1537件,此项业务的直接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364万元用于弥补到期退保损失,达到虚增保费的目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行为,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另外,2009年8-9月以及2009年12月2日至4日期间,国寿葫芦岛分公司三次接受辽宁保监局现场检查时,向检查组提供手续费结算表等虚假资料,该公司对提供虚假资料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罚款十万元。
国寿葫芦岛分公司总经理王兴库、副总经理张东生被警告并分别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财务中心经理田虹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经理潘书甲被责令撤换。
至此,国寿葫芦岛分公司被罚款金额共计14万元。(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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