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以下是该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 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撰写监督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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