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不清”的非法行医界线
医院利益患者生命孰重孰轻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今天,牡丹江市政府法制办驳回了吴善金家属关于对牡卫医函【2010】14号《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对群众举报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结论》申请复议的请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哪些人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又是指哪些?
没有获得医师资格,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试用“医生”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呢?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授苗正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其中规定5种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就医患双方的争议,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原主任陈岫岩举出卫生部的多个函:
卫生部在2005年专门出台的《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不过,卫生部曾在2007年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里对上述时间差作出了变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不谈这几个文件的法律效力,就说卫生部为医科学生免受非法行医追责可谓是摁下葫芦又摁瓢哇。”陈岫岩说,“2009年1月1日,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暂行管理规定》开始实行,规定的效力肯定高于上述复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受到患者好评,但遭到了医院和医学生的反对。”陈岫岩说。
非法行医罪离获得执业资格前的医学生忽近忽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一头是学生的前程、医院的利益,一头是患者的性命、家族的幸福——公道何在?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本报牡丹江7月20日电
记者手记
“揻”出来的“括号”
揻,音:wēi 【动】 [方言]∶使细长的东西弯曲。如:揻钓鱼钩。
小时候玩的动物棋:大象-狮子-老虎-豹-狼-狗-猫-鼠,这本是由强到弱的直线,但制定游戏规则的人把直线“揻”成圈——鼠能赢象!并说:生生相克,这是万物循环的道理。
今天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卫生部的函-牡丹江卫生局的结论,强到弱的直线也是不争,但直线还是被“揻”成了圈。卫生部的函有没有“揻”圈的嫌疑且不论,牡丹江市卫生局在引用卫生部的函时,加上自己的括号填进自己需要的内容,这又是什么呢?
一条国法,经二传左“揻”右“揻”,落地就“揻”成了括号。
放眼望去,“揻”出来的“括号”还真不鲜见。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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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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