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
充分考虑执行问题
2003年7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名称、体例、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有较为激烈地争论。比如条例中到底要不要“保障”二字,有人认为,只规定保障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而且律师队伍良莠不齐,对律师更应加强规范和管理。
时任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南华专门召开了两次主任会议,研究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强调了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与会者形成了共识——地方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两字是立法精髓,必不可少。
另外,对于律师应设定哪些执业权利、如何设定,也成为当年审议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例如,对于是否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能否为办案机关设定通知、告知义务等问题,存在分歧;对于如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设定律师的权利救济体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甚至,对一些不涉及主要程序或者重大权利的细节问题,审议意见也不尽一致——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时,是应当向律师“送达”文书副本还是“通知”律师领取?司法机关对律师递交材料和文书应当是“签收”还是“接收”?对调查取证权中涉及的单位是概括规定还是具体列举?
正是有了这些争议和冲突,参与审议的人认为,需要加强调研、通过充分协调,统一认识,最后形成合力。
“我们这个条例,之所以在后来的执行阶段取得那么好的效果,与我们前期的充分争论密切相关。这不是一部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强加给其他部门的条例,而是经过充分协商、在大小细节上经过所有相关方共同认可的条例。立法不是目的,执行才是目的,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执行问题。”高存亮对记者说。
七年
律师会见无障碍
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不分章,共32条。其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保障”。
接下来,珠海市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珠海市司法局一位领导对记者说:“我们甚至将这部法规列为普法的内容之一。这样一部法规,当地的老百姓起码得知道。”
但是高存亮坦陈:“执行也不是一步就到位了。”
据高存亮介绍,条例颁布之后,对如何执行、怎么执行、执行有哪些困难,内部曾开过座谈会。座谈会之后,逐步统一了认识。
条例颁布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9月,多部门联合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
当年执法监察小组的成员发现,在会见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隔着一道大玻璃,通话需要靠喇叭喊,而喇叭的回音大,有时听不清楚。经过协商,这个问题很快就解决了。在玻璃上打了几排圆孔,这样会见时就不用喇叭了,也能避免律师递一些违禁物品(比如纸条、香烟、把自己的手机给当事人用等)的风险。
“执法检查过程中,律师普遍反映执法环境相当优良。”王智斌对记者说。
如果说这个条例还有缺陷或遗憾的话,那就是限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既有部门法规的限制。
珠海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张锦认为,条例草案中有很多条款暗合了后来的新律师法的内容,但由于当时考虑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以最后的条例中还是作出了修改。
珠海的做法有很多是值得借鉴的。
比如,律师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问题,这是会见中的难中难。即使到现在很多地方依旧无法很好执行。
据刑事诉讼法和6部委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安排”,经过允许之后方能会见。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侦查机关对律师要求会见的请求不予安排,或拖延安排,为会见制造障碍。
新律师法颁布后,取消了“安排”,规定持有合法手续就可直接会见。
针对新律师法中的规定,2008年8月13日,珠海市委政法委召集市律师协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召开了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等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两点工作意见:
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决定。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时,要书面注明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且提供《询问计划安排表》;
律师凭“三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看守所根据相关法律安排会见。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和安排会见。
在全国范围内还在为是执行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律师法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珠海市从实际工作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解决了可能给实际执行造成困扰的难题。
据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陈芳介绍,执行条例的这几年,并没有出现当初有人担心的律师大规模违规的情况,有极少数违规案例的发生,但属正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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