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市(北京)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玉龙涉嫌挪用800万元公款,被提起公诉。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杨玉龙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杨玉龙利用担任大灰厂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主管大灰厂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擅自决定将修路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玉龙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征地补偿款私自出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性使用,依法应予惩处。(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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