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第一案今开审 嫌犯被控用巨资操纵市场(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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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第一案今开审 嫌犯被控用巨资操纵市场(2)

2010年10月28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汪建中已经认罚但尚不认罪

  辩护人称其无操纵市场能力

  据了解,“抢帽子”与近年来已被社会熟知的“老鼠仓”不同,“老鼠仓”所动用的资金均是相关的机构操盘手直接或者间接掌控的资金,而“抢帽子”则主要是通过舆论推荐股票后,使得部分投资者开始集中买入某只股票,利用的是社会公众手中的资金。

  谈起汪建中之所以能有“忽悠”公众跟随他买股票的能力,陆昊认为主要还是汪建中头上戴的“股神”光环。

  “不得不承认,汪建中在炒股方面确实有自己独到的一面。”陆昊说,汪建中在实施“抢帽子”的行为中,推荐的均属于大盘蓝筹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汪建中推荐的股票次日几乎都超过大盘涨幅。

  熟悉股票市场的人都会对“黑色星期一”这个专有名词耳熟能详,不过对于汪建中的北京首放来说,它在2003年大熊市中的“战绩”已经足以创造一个新名词:“红色星期一”。

  所谓“红色星期一”,就是北京首放在周五推荐的股票,下周一这些股票总是位居沪深股市涨幅榜前列,几乎周周上榜,屡试不爽,且几个月来都如此。这在2003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之际,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资咨询机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对于自己的行为,汪建中认为是不道德,但不是犯罪。”陆昊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汪建中对于上述的55次买卖行为事实均予以认可,对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也表示无异议,但是对于罪名的指控并不认同,汪建中称那些大盘蓝筹股动辄都有上百亿元的流通盘,他只有1亿元左右的资金,远远达不到操纵的能力。

  对此,汪建中的代理律师之一高子程10月26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汪建中案”有“三个否定”——第一,案件不具备立案条件;第二,汪建中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能力;第三,汪建中也没有操纵市场的行为。

  而根据此前相关媒体的报道,高子程曾表示,此次开庭“既不做无罪辩护,也不做有罪辩护,而是要针对案子构成的要件一一辩护”。

  股评人士或应自曝持股情况

  第一案将指引今后立法方向

  “股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要利用自己的股评和影响力,帮助自己进行股票交易获利,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针对“汪建中案”所暴露出的问题,陆昊表示,在一些资本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咨询公司、股评者个人在发布相关股票推荐建议时,都会明确表示自己是否持有所推荐的股票。

  鉴于目前国内的股票咨询市场并未形成这样的风气,陆昊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导相关机构规范股票推荐行为,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35条规定,如果股评者明确表示自己同时也持有相关的推荐股票,那么就不会被视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如果汪建中当时也公开自己的持股情况,我想股民跟风的情况就会少得多,汪建中自己也不会身陷囹圄。”陆昊说。

  对于此案的法律走势和社会意义,陆昊表示,开庭时控辩双方的争论和分歧肯定会非常多,究竟应该给他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其标本意义极为明显,但是不论最终的审判结果怎样,汪建中作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对于今后打击操纵市场行为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暴露出的更深层问题还在于资本市场长期监管不力,汪建中一案或能成为将监管上升到刑法层面的信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就目前国外的情况来说,汪建中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但鉴于汪建中一案的社会影响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状况,在定罪量刑方面尚存有争议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也表示,汪建中案在中国可以算是第一案,将会指引以后的立法方向,假如汪建中只是炒股,不做股评,他没任何罪;他只是股评,没有炒股,也没有任何罪,如果说汪建中的行为有问题,应该是在这两个行为的结合上。

  曾经参与起草证券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指出,唯利是图是产生“黑嘴”最重要的利益诱因,同时制度缺失、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是导致“黑嘴”蔓延的一个外在原因,因而当务之急是提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市场准入门槛。

  刘俊海认为,应当彻底杜绝任何咨询公司购买自己推荐报告里面所涉及的任何股票,同时还应规定,在购买了某股票后,咨询公司不得就这只股票再发表任何咨询报告意见。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并对投资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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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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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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