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汪建中受审 检察官:是否盈利非此罪要件——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黑嘴”汪建中受审 检察官:是否盈利非此罪要件

2010年10月29日 02:4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曾经被股民称为“股神”、“股市黑嘴”,他推荐股票的《掘金报告》成为众人追捧的宝典,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汪建中名噪一时。昨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他站到了二中院的被告人席上。检方指控其非法获利1.25亿元。

  家属做过证人未能旁听

  昨日上午9时许,法院门口已经有20多家媒体在此等候。二法庭内,除了原有的三排旁听席,法院还特地添加了三排记者旁听席位。

  9时20分许,旁听人员经过严格身份核对后,进入法庭一一落座。由于其家属均做过证人,因此不能旁听庭审。公诉人席上,检方带来的卷宗码出高高的三摞。

  据了解,此前在监视居住状态的汪建中已被收押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10时30分许,汪建中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他身穿橘红色与灰色相间的号服,脸色憔悴,但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声音洪亮。

  检方指操纵市场55次

  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介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其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交易“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1.25亿余元。检方认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内容,汪建中立即回应:“我有七点异议。”他一一罗列,称“起诉中的住址错了;二是说我利用亲友账户炒股目的不纯,这不是事实;三,推荐股票是业务行为,我没有个人牟利;四是说我在新浪等四家网站推荐股票不对,在媒体上发布信息是公司的业务行为,不是我个人的行为;另外,非法获利1.25亿不属实,没有那么多,我对其中六千万有异议;第六,我没有主观恶意;最后就是指控55次交易不对,违规操作只是很少一部分。”

  被告人称“不知是犯罪”

  检方提交当事公司员工证言,推荐的股票是由汪建中决定。

  汪建中说,公司无偿业务中包含发布分析股票的《掘金报告》。汪建中强调,推荐和确定股票都是集体商量决定,不是个人行为。

  他承认自己也炒股,“我承认利用了这些荐股信息。”他说,“我知道这不公平,不符合规则,但不知道是犯罪。”

  其辩护人高子程认为,这些证言有警方诱供嫌疑。汪建中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买入股票获得利益,已经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

  昨日,汪建中还申请其前妻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用亲友名义开设9个账户炒股,是受亲友委托。他还要求其他工作人员出庭,证明公司推荐哪只股票并不是由自己一人决定。

  庭审进行了一天时间,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汪建中盈利方式

  1 买入大量股票

  2 对该股票分析推荐

  3 股民买进推荐股票

  4 股价上涨

  5 卖掉全部股票赚取差价

  - 焦点

  1 抢先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检方指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

  ●律师称法无明确规定不能定罪

  抢先交易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在国内尚无先例。

  公诉方认为,汪建中犯罪手法符合《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定,是对某一只股票的操纵或者实施人为影响,让股票产生上升的趋势,在别人都盲目跟进的时候迅速卖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抢先交易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就要进行刑法规范;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由行政机关比如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就可以追诉了,汪建中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

  汪建中的辩护人高子程提出,行政处罚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定罪参考。抢先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另外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检的立案标准规定,要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必须达到两个标准,一个是拥有的资金量必须占到购买股票交易量的30%,二是,购买股份的数量必须占到同期这只股票累积交易量的30%,汪建中仅占1%和4%,因此不够立案标准。

  但公诉人指出,根据追诉标准规定,检方依据的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汪建中属于严重情节的,也可以追诉。

  2 汪建中是否能操纵股市

  ●检方指荐股操纵市场危害严重

  ●律师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影响股市

  公诉人认为,首放公司发布报告中,推荐证券的部分是由汪建中推荐。他将个人意志强加给公司,个人提出并决定股票推荐。38只股票在推荐后出现了明显提高,开盘后大幅增长,买入的账户成倍增加。由于发布报告前,他已经大量买入推荐股票,涨价后,全部卖出。通过这种“抢帽子”行为,获利1.25亿元,情节特别严重。

  汪建中曾被股民称为“股神”,并在多家媒体发布荐股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其行为破坏证券制度,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汪建中说,自己未把公司荐股当作个人盈利行为。公司推荐股票是证监会批准的市场行为,为股民服务,是证券咨询业通行的模式,当时多家证券咨询公司都在发布类似报告。

  其辩护人认为,汪建中以及其首放公司发布的报告并不足以撼动市场,都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的能力。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股市上扬是由于首放公司的影响。汪建中被指控操纵的涉案股票,比如“中国联通”、“工商银行”都是权重股,其几百万,几千万的资金,根本不能影响股价。

  他还说,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大牛市基础上。涉案股票在汪建中推荐以后的3至6个月中,仍有大幅上涨。

  - 检察官说案

  是否盈利并非此罪要件

  汪建中在调查中交代,通常情况手续费是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但证券营业部给他定的手续费特别低。“我多年来交易量大且喜欢做短线,所以营业部收我的手续费是万分之六。这么算来,股票涨一分钱我都赚钱。做短线是我的主要收入之一,尤其是在行情平淡的时候。”

  检方一份证据表明,汪建中用自己名义购进一亿元左右的“工商银行”股票,荐股报告发布次日,他全部卖出,只一个晚上就赚到300万。

  据了解,汪建中最高一次交易赚取近2000万。但指控的55次操作中,他也有10次是亏损的,亏损率占18%。汪建中抢先买入的都是大盘蓝筹股。经过汪建中的推荐,这些股票当天开盘价明显提高,涨幅绝大部分超过大盘涨幅。其中赚取利润比较高的是权证。据介绍,因为风险大,汪建中只做短线,否则资金就可能被套住。检察官同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盈利并非规定构成此罪的要件。

  或成同类案件裁定标准

  检察官陆昊介绍,因 “抢帽子”交易方式非法获利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汪建中是第一人。汪建中案一旦被认定,也许会成为今后同类案件裁定的一个参考或标准。

  陆昊还表示,目前股评人对股市进行分析,首先强调的是只代表个人观点,但是,公众并不知道股评人所持的股票。如果汪建中获刑,对现在的“名嘴”、股评人将是一种警示和约束。

  此前有股民表示欲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的要求,检察官说,因为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普通投资人想证明自己被汪建中误导导致赔本,举证难度较大。

  - 名词

  “抢帽子”交易

  是指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的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老鼠仓”(注: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但是又有区别。因为持股人前期没有办法控制老百姓的资金,但具有可以控制对外发布信息推荐股票的优势。 A12-A13版采写/本报记者 朱燕

参与互动(0)
【编辑:吴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