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房给“小三” 妻子要求还房无果后怒告丈夫——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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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给“小三” 妻子要求还房无果后怒告丈夫

2010年10月29日 16:2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院认为,丈夫将房产赠给“小三”时,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赠房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丈夫有了“小三”,且赠房给她,被妻子知道后,丈夫回归了家庭。妻子要求“小三”返还房子无果后,和丈夫起诉至法院。记者28日获悉,法院判令“小三”归还房子。

  嘉陵区的张某(男)和金某2003年1月结婚。2007年,张某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刘某,很快两人成了情人关系,并送上一套价值25万元的房产。 2008年底,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有“小三”,便开始调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于是,向丈夫摊牌:要么放弃刘某且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但是,刘某却不肯退还房产,她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无权要回,但金某却坚决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后,金某和丈夫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赠房行为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遂于日前判令刘某退还房屋。(张娟娟)  

    律师说法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茂元: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效。本案中夫妻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送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瞒着妻子把房产赠给刘某,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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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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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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