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在14岁那年“人间蒸发”。她的后妈李梅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讯问时,承认因家庭矛盾,伙同男子崇金生杀死了刘婷婷,并将尸体掩埋。然而,在时隔9年之后,警方仍然没有在李梅指认的埋尸地点发现被害人遗骸。今年10月18日,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11月2日《京华时报》)。
类似的案件,以前发生过多起,只不过,这一次是根本没有找到尸体。按照以往的经验,对于这种涉及人命但又存在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也会起诉,而法院则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比如判处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但这一次,北京检察机关却毅然地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比较罕见,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人命的案件,毕竟两名犯罪嫌疑人都作了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能有勇气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是值得称道的。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我们确定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至今已经整整有14个年头,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却并没有真正贯彻这种法治理念。“打击犯罪”的思维仍然主导司法人员头脑。而这一次,刘婷婷失踪案,尽管尸骨并没有找到,但是,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承认他们杀害了刘婷婷,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也将承受不小的压力,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作出了不起诉,这说明他们坚持并实践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原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有着充分认识,他们在身体力行地推进法治的进步。
然而,我们在称赞这一作法时,不得不指出,作出这样的抉择,同样是法治之痛的体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只不过是坚持“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价值观,也就是说,为了防止错害无辜,我们有时不得不放过罪犯。实践中,许多作奸犯科之徒毁尸灭迹的事件数不胜数,找不出尸骨并不表明那些歹徒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坚持法治,就是当证据不足时,我们是在防范冤枉好人还是在防范放过罪犯的两种价值观上进行选择,选择了前者,表明我们更尊重每一个无辜生命、自由,但不可避免的是,我们将不得不放过一些作恶之徒。
法治并不是完美的,但是法治是在人类所能创设的制度中相对完美的,选择了法治,意味着我们在接受一些更文明的价值观念时,又不得不接受它所带来的痛苦。如果不意识到法治可能存在“痛”,我们就不可能真正从内心拥抱法治,欣然认同“无罪推定”之下作出的不起诉;如果不意识到法治可能存在的“痛”,我们也就不可能直面这种“痛”,从而尽量地减缓这种“痛”,譬如在刘婷婷案中,警方应不断提高取证能力,尽快获取到尸体的藏身之处和其他证人证言,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法治观察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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