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缴纳契税800余天,南宁市四名市民被要求缴纳滞纳金3400多元。他们对南宁市财政局加收契税滞纳金一事表示不满,以“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将财政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退还滞纳金,进行赔偿等。11月25日,该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迟交契税800多天
2006年6月21日,市民刘先生、梁小姐情侣二人向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期,市民梁先生、陈女士夫妇两人也向同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8年10月15日,开发商通知刘先生等人,1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给售楼部统一办理房产证。当年10月23日,刘先生到南宁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申报缴纳契税。该所认定刘先生逾期纳税824天。他应该缴纳契税4200多元,同时得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1700多元。
刘先生要求南宁市财政局出具收取滞纳金的《行政制裁通知书》,或其他合法的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却被告知“没什么法律文书给你,我们一直以来就是这么收钱的”。刘先生认为,契税征收管理所将契税与滞纳金捆绑收取的行为不妥。
刘先生称,他多次与财政局交涉,但该局没有出具任何加收滞纳金的行政法律文书,也没有同意他先缴纳契税的要求,坚持将契税和加收的滞纳金捆绑。
终审裁定缴款
与收费人员多次交涉无果,刘先生于2008年11月6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财政局加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
刘先生不服,于2009年3月18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秀区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财政局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刘的起诉。
刘先生依然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认为契税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中发生争议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契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故此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刘先生于2010年4月8日按照终审裁定的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他解释说:“财政局将滞纳金与契税捆绑,否则就不发放完税证明。大多数纳税人为了尽快办得房产证,不得不被迫缴纳滞纳金”。
缴纳后再次起诉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刘先生认为,南宁市财政局并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无权加收滞纳金,擅自加收滞纳金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南宁市财政局“在收取滞纳金时,没有出具书面法律文书并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行政程序”,“没有依法向我出具实施‘经济制裁’的行政法律文书,不告知我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不告知我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不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
“我没有按时缴纳契税,财政局应该催我去缴纳。他们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使得我迟交了。”刘先生说。于是,2010年6月18日,他和梁小姐一起状告南宁市财政局,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财政局收契税滞纳金1700多元的行政制裁行为;要求财政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赔偿其占用我们1700多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着和刘先生、梁小姐的相同情况,梁先生、陈女士二人也被告知逾期纳税804天,需要缴纳滞纳金1700多元。梁、陈于今年6月份也将南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2010年4月1日起,南宁契税征管工作从财政局转至地税局。刘先生认为,从2006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取纳税人的滞纳金,违法行政行为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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