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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民因滞纳金状告广西南宁市财政局(2)

2010年11月26日 14:2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财政局一一反驳

  11月25日,此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原告刘先生也是一名律师,作为案件原告的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在法庭上,针对4名市民的诉讼请求,南宁市财政局委托的蒋律师进行了答辩。

  蒋律师出示了一份开发商的购房指南证据,证据中显示“按政府相关条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缴纳契税”。蒋律师认为,刘先生已经被告知“限时缴纳契税”。

  蒋律师称,纳税人应该主动申报纳税。财政局的征收行为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申报征收程序。财政局加收滞纳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对于刘先生所称的“财政局无权适用相关法条加收原告的滞纳金”一说,蒋律师表示,财政局加收滞纳金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因为《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蒋律师说,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在广西尚属首例

  在庭审结束后,刘先生表示可以和解,蒋律师拒绝和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1月25日下午,记者与刘先生及蒋律师分别进行了对话。

  记者问刘先生:状告财政局出于什么考虑?

  刘先生:通过起诉,希望一些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记者:听说这起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

  刘先生:由于南宁市两级法院均属于南宁市财政的拨款单位,该案遇到了极大的阻力。我第二次进行诉讼,直到2010年9月29日才立案。仅仅一审法院受理审查的时间就长达3个月之久,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

  记者:听说你因为不满一些工作人员的态度,所以才坚持诉讼到底。

  刘先生:有的政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存在问题,也是我状告的原因之一。

  记者问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你认为这起案件能传达出什么信息?

  蒋律师:在我国,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的是一种纳税人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制度。纳税人如果不主动、按时纳税,一旦产生滞纳金就难免多缴款。

  记者:市民因滞纳金问题状告财政局的类似案件多吗?

  蒋律师:据我了解,这起案件在广西应该属首次,在全国也非常少见。

  记者:作为代理律师,你如何看待这类案件?

  蒋律师:市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法制观念在提升。通过“民告官”,可以促进一些人员改变工作态度,完善细节,更好地为民服务。(南国早报 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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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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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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