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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玩气枪不慎打中伙伴 家长被判赔偿1.5万余元

2010年12月20日 17:01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把没有藏好的气枪引发一起意外伤害事故,两个孩子由玩伴转为原、被告,双方家长由和睦邻居转而反目相向。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受伤男孩获赔1.5万余元。

  玲玲、淼淼和皓皓(均为化名)同住一个小区,是一起玩耍的小伙伴。今年4月21日下午,皓皓放学回家,在小区里看见一只死掉的小松鼠,又看见玲玲和淼淼在一起玩,就把情况告诉他们,让他们一起去看小松鼠。淼淼看后说,小松鼠好像是被枪打的。玲玲说,我们家有枪。于是,淼淼和皓皓就随玲玲到家里去看枪。

  玲玲家住在一楼,玲玲进屋拿枪,淼淼和皓皓在玲玲家阳台外的花园里等候。不一会,玲玲拿着枪来到阳台,淼淼说,把枪举起来让我们看看。就在玲玲举枪的时候,扳机被触动了,飞出的枪弹打中了皓皓的右颞部,顿时血流如注。皓皓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于当晚做手术取出了头皮下的气枪子弹。事故发生后,玲玲家长支付了6900多元医疗费,并另行给付部分钱款。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月30日,皓皓父母一纸诉状将玲玲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诉状中,皓皓家长列出医疗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头发移植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个赔偿项目,共计要求赔偿6.4万元。玲玲家长对律师代理费、头发移植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不予认可,并表示除6900多元医疗费外,另向原告支付了5500元,要求法庭在判决时一并处理。

  日前,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玲玲虽然主观上没有伤害皓皓的故意,但她已年满10周岁,应有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气枪具有危害性,玲玲操作气枪误伤原告,存在过错。玲玲的父母作为气枪的所有人,对气枪这一危险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尤其在家中有年仅12岁孩子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安全,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玲玲父母疏于管理,也有过错。并且,作为玲玲的法定代理人,应对玲玲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头发移植费等,因未实际发生,法庭不作处理。对被告另行支付原告5500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庭按原告认可的3000元予以认定。法庭遂根据原告的诉请范围、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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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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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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