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谎称能够办理各种车辆驾驶证、营运资格证,骗取他人402650元。日前,勉县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金某在宁强县交警大队偶遇来此办事的张某和李某。金在与张的闲聊中得知张要办理驾驶证和营运资格证,即产生诈骗的恶念。金即谎称有熟人在汉中车管所工作,能够办各类机动车证,张某信以为真,于同年3月29日在宁强县交警大队门口交给金某1750元钱,办资格证。同年5月20日,金在宁强高速公路胡家坝段,收李某交其的3800元钱,办C1证。之后,金某谎称有熟人或自称自己在汉中车管所工作,能够办理各类机动车证,骗取宁强、勉县等地70余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办证款402650元用于吸毒、赌博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是车管所工作人员或与车管所工作人员有关系,虚构其能够办理各种车辆驾驶证、营运资格证的事实,骗取他人办证款4026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松 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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