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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车团伙半年盗走40辆本田 主犯为国家公职人员(2)

2010年12月24日 13:59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特别人物:

  连购4辆赃车的高某

  何国光介绍,此案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通过网络打广告销赃。每辆赃车都以不足3万元的价格脱手,求购者络绎不绝,甚至有人跨省来买车。购赃者遍及山东、河北、陕西、山西、云南、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省市。他们曾向一名购车者报价13万元,最终“打折”至不足3万元成交。而其中,一名涉案者河北人高某发现从颜某等人处可以顺利买到便宜车,竟先后从他们手中购买了4辆赃车。

  高某第一次从栗某等人手中买赃车是在开封,大约在2009年9月中旬。在交易时,刘某问高某还有一辆本田雅阁车要不要,高某说要。两人分手后第二天就再次见面,在开封高速路口以2.6万元的价格交易成功。这一辆车是黑色的本田雅阁,2.0排量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没有了。

  高某把车开回河北,在网上对这两辆车进行倒手,称“低价出手二手无手续车”,每辆车加价近一万元出售,其中一辆以3.4万元成交,买家没有给他要车的手续。见从中可以牟利,高某随后又两次从栗某等人手中购买赃车转手倒卖。

  据警方查明,一些车经过不断加价,会前后倒手四五次。

  此案中,有近30人都是因此涉案。他们都涉嫌同一罪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涉及这个链条中的,都会变成涉案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特别人物:

  购车的在校大学生

  “让人惋惜的是,一些涉案者仅仅是出于一时的侥幸心理,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办检察官何国光说。

  池某案发时刚过20岁,还是西安某军校的大四学生,临近毕业的他,彼时正准备考研。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的老师称想买一辆汽车。池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了栗某等人的售车信息。并认识了一名自称“渭南市干合同警的人”,此人向池某推销说,有辆“北京军区退役车,有军牌,价格很低。”

  最终,池某以3万元的价格,从栗某等人手中买到一辆本田车。栗某等人还返还了2000元作为好处费给池某。

  池某也因此涉案其中。

  据介绍,涉案者中,还有一名生意做得很大的“不差钱”老板。因为贪图赃车便宜自己购买了两辆,公安机关追查到他时,那两辆车还和他的十几辆公车一起,停在公司的院内。

  更令人惊异的是,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驾驶从栗某等人购买的轿车被西安交警查扣后,愤愤不平地再次找到颜某,称“你们卖给我的是赃车,如果不赔我钱,我就报警”。颜某等人随后驾驶另一赃车与赵某见面,抛下汽车对她说,“这辆车也是本田,你想要就拿去,不想要就扔了”,随后离开。赵某随后将该车开走,涉案其中。

  特别人物:

  “帮忙”的汽修工严某

  严某今年20岁出头,是一家汽修厂的工人。一次,栗某等人盗窃到一辆本田车后,将车开到严某所在的汽修厂,让他帮忙抹去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严某推辞不过,对该车进行了处理,涉案其中。

  起诉过程中,郑州市检察院经过慎重研究,将严某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公诉。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现领介绍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朱现领说:“严某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他的行为包含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但他的行为更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而在这些要件中,严某的明知性十分明显。”

  主办检察官何国光介绍说,此案中,一些环节的涉案者,主动作案,为销售汽车,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先行获取一整套的假冒车辆手续,以方便加价销售,这些手续甚至可以以假乱真。

  “盗窃者姑且不说,传授作案方法者、提供方便者、畅通的销售市场,以及打击的不及时,最终使得如此大案的形成,值得大家深思。”何国光说。 记者李向华通讯员乔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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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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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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